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发〔2017〕8号
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12次党委会和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9月20日
湖南理工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湖南理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校属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作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作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作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条例”“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经学校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拟订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督促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校属各单位(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在年度计划外,校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校属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进行。
第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通过会签在方式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以“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和“湖南理工学院”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联合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湖南理工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于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根本利益和有关单位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部门或工会、学工部组织教职工、学生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送审稿由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审议。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教学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作说明。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党政办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以“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或“湖南理工学院”名义公布。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规章制度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施行。
第十八条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标明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或修正通过的会议次数及日期。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起草单位印发,并及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公布。
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机制。学校党政办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处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学校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办公系统、信息公开网和相关渠道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系统中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网页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应当与其一致。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学校党政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