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
1. 依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职能的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6号)
2. 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1)学校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
(2)上级部门及学校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3)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
(4)师生员工通过教育阳光服务中心、“校领导接待日”、“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的问题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牵涉我校的其他重大舆论问题的完成落实情况;
(5)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3. 被督查督办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任务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办结情况或未办结原因报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