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
1. 发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对内容不成熟、重复的,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减少例行性、事务性公文。
2. 相关单位会签:原则上由拟稿单位负责人签署会签意见,送相关单位会签,统一意见。
3. 制文必须严格履行承办单位起草、单位负责人审稿、相关单位会签、党政办文秘初核、党政办负责人审核、校领导会签、校领导签发等程序。
4. 公文送签(审)稿经领导签发后,承办单位(人)不得自行改动或更换。
5. 其他有关要求,具体参见《湖南理工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