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委办、校长办
 首页 | 部门简介 | 一周工作 | 学校大事 | 服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相关下载 | 办公系统 
主任信箱:hunanligong@163.com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湖南理工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8-06-07 11:37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湖南理工学院章程》、《湖南理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议题

第一条 党委会议题内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讨论决定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6.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融资和对外投资,重要设备、大宗物质采购和服务购买,重大经济合同,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基金会运行和管理。

7.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项目计划,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国内重要合作、交流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变更。

8.讨论决定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10.讨论决定统一战线、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讨论决定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总会计师(经校长授权)提出,或由校属各单位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出,提交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会前沟通机制,党委会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主动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应缓议该议题。

第四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充分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应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第五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六条 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改动议题。

第七条 为保证议题精炼,提高议事效率,特提出如下要求:

1.凡是校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议;确需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要在会前同有关校领导和部门沟通协商,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和意见。

2.校属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党委会研究。

二、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五,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可邀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政办主任一般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

第十一条 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需扩大举行时,应由党政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主持人或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在议决相关工作时列席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作必要的汇报,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相关议题议定后退场。

第十五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主持人应在会议作出决定和表决后,当场宣布决定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八条  党委会实行个人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遇有特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通报。

四、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提前1-2天报党委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人员或单位提前2天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

3.提前印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发送给参会人员。

4.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5.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服务工作。

6.一般情况下,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好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党政办主任核稿,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

7.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

8.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给党委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五、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党委会议的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遇紧急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和党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会议文件在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的保密,应回收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党委会议记录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委会议记录。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文件带入公共场所,未经批准,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

六、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编发后,有关决议和决定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或决定的督查督办。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党政办公室和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 会议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党委会精神。如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及时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南理工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下一条:湖南理工学院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6-2018党政办、校长办. Cn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址: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 邮编:414006 电话:0730-8640001